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東亭罰決〔2024〕-002號
東亭鎮(zhèn)元光村張X起132401xxxx5453 :
本機關于2024年11月6日對你露天焚燒紅薯秧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xiàn)已查明,你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5時52分,在東堤陽村北承包地點燃紅薯秧,面積約為50平方米,至2024年11月5日下午4時26分左右,焚燒點被撲滅。張x起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產生煙塵污染較重,且拒不配合調查,未主動向執(zhí)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但執(zhí)法人員已取證照片、視頻等證據(jù)材料。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guī)定。
有關事實證據(jù)有:
1.當事人身份證明,確定違法當事人主體;2.拍攝現(xiàn)場視頻,確定了違法事實;3.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xiàn)場位置;4.現(xiàn)場照片,確定了起火并產生了煙霧的事實;5.影像等證明材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xiàn)場勘驗等現(xiàn)場記錄情況等證據(jù)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
現(xiàn)依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定州市東亭鎮(zhèn)《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條之規(guī)定。張新起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產生煙塵污染較重,且拒不配合調查,未主動向執(zhí)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對張x起作如下行政處罰:對張x起處以2000元(貳仟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07
定州市東亭鎮(zhèn)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