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東亭罰決〔2025〕-001號
當事人:王X平身份證號碼:132401XXXXXXXX5415 住所:定州市東亭鎮(zhèn)東亭村
本機關于2025年1月17日對你露天焚燒雜草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xiàn)已查明,你于2025年1月17日16點00分左右,在東亭鎮(zhèn)東亭村 村南自家地里點燃雜草。經現(xiàn)場勘驗,焚燒面積約為4平方米左右,至2025年1月17日16時30分左右,焚燒點被撲滅。我單位張曉冬(執(zhí)法證號: 03000197016 )、劉克(執(zhí)法證號: 03000197022 )為該案件承辦人。2025年1月17日進行了現(xiàn)場勘驗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2025年1月17日,案件承辦人對當事人王X平制作了詢問筆錄,2025年1月20日調查終結。王建平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如實陳述違法情況,并向執(zhí)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
有關事實有:
1.當事人身份證明,確定違法當事人主體;2.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事實;
3.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違法現(xiàn)場位置;4.現(xiàn)場照片,確定了起火并產生了煙霧的事實;5.影像等證明材料,確定了調查、取證、現(xiàn)場勘驗等現(xiàn)場記錄情況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已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
現(xiàn)依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定州市東亭鎮(zhèn)《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條之規(guī)定。王建平在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產生煙塵污染較輕,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現(xiàn)對王X平作如下行政處罰:
對王X平處以1000元(壹仟元)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107
定州市東亭鎮(zhèn)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